12月9日上午,體制外學人黃以明經過證據(jù)保全公證,委托北京貝朗律師事務所葛小鷹、朱淮兵律師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訴訟,狀告中國美術館館長范迪安、臺灣雕塑家蕭長正等剽竊其學術著作,侵犯了著作人身權與著作財產權。
據(jù)黃以明介紹,他獨立創(chuàng)作了蕭長正雕塑藝術評論文章《自然精神的現(xiàn)代構成》,后經作者刪減發(fā)表在面向全球華人公開發(fā)行的臺灣《藝術新聞》雜志2000年第10期。該文發(fā)表后在國內外引起巨大的影響,并且極大的提升了蕭長正雕塑作品的藝術價值。2006年3月15日,蕭長正在中國美術館舉辦了個人雕塑展。這一期間,在黃以明不知情的情況下,《自然精神的現(xiàn)代構成》一文遭到任意的剽竊,以“范迪安”等侵犯署名權的方式在多家媒體大規(guī)模傳播。時隔兩年之后,在2008年6月黃以明才發(fā)現(xiàn),遂做了證據(jù)保全公證。就此事黃以明多次向對方提出,至今無任何回饋。截止到起訴,侵權文章仍在傳播。
在公證材料中,記者發(fā)現(xiàn):“中華特產網”于2006年8月15日,“全球特產網”于2006年9月7日,分別登載了《我的森林與自然精神》一文,署名皆為“文章作者:范迪安”。經律師對照,該文1518字完全剽竊于黃以明的《自然精神的現(xiàn)代構成》一文。而“央視國際”網站則在蕭長正個展同日,更換署名,未經作者同意,全文登載了黃以明未發(fā)表過的《自然精神的現(xiàn)代構成》一文的底稿。此外,公證材料中還包括在“世藝網”、“中國雕塑網”、“中國收藏交易網”登載的該侵權文章。律師認為,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作者的著作署名權等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據(jù)葛小鷹律師(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著作權法律事務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介紹,本案發(fā)生在作為我國官方與民間有國際影響的兩位代表性學者之間,因而對著作權的維權工作有著典型的意義。黃以明所創(chuàng)涉案作品歷時兩年,投入大量的心血,屬傾心之作,其文章總結了原告多年來對人生、藝術以及自然完美境界探索的心路歷程,反映出他對人類藝術的理解、追求和美學價值觀。2006年6月,黃以明在韓國“世界生命文化論壇”上,曾以該文為藍本向世界各國學者演講,演講稿被俄羅斯科學院世界文明雜志轉載。黃以明在書法展等藝術活動中,也一直以該文章摘要為前言“我的自白”。 黃以明仰范詩人陶淵明,淡泊名利,在藝術和學術生涯中潛心磨礪。事發(fā)后心情非常矛盾,既憤怒于尊嚴的被踐踏,又不愿與時下文壇官司的惡俗為伍,兩年來對官司一壓再壓。但是,被告上述侵權行為嚴重顛倒事實,混淆視聽,使黃以明的作者身份頻遭質疑,甚至有人認為是黃以明抄襲了范迪安的文章。面對被告中國美術館館長這樣的身份,黃以明有口難辨,精神受到深度刺激。為洗清“小偷”的惡名,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只好訴諸法律,以澄清事實,討回公道。
WTO版權專家、中國知名作者維權律師朱淮兵強調指出:知識產權中維權的對象,最主要是作者,他們和農民的生產一樣,處于食物鏈的最底端,在市場經濟中是最弱勢的群體;尤其是體制外的作者,他們得不到社會的保障,連農民工也不如,農民還有土地,農民的權益現(xiàn)在也開始受到了社會廣泛的關注和保護,而體制外的作者,常常都沒有固定收入,常常受到社會各種不公平的待遇,甚至社會強勢的欺負,他們的合法權益最容易受到侵犯,本案原告黃以明就屬于這種情況;因此,我和葛小鷹律師基本上是義務來受理這一案件,希望藉此引起社會各界對體制外作者群體生存困境的關注。
據(jù)悉,黃以明在訴訟中要求范迪安、蕭長正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費100萬元。
作為一樁知識產權糾紛,本案涉及中國美術館館長與國際知名雕塑家,而美術界一直被視為商業(yè)社會僅剩的一片精神凈土,美術館館長一直被視為一個國家最高文化榮譽的職稱,這不能不讓人大跌眼鏡??梢?,國內知識界知識產權的尊重與維權工作是一項十分嚴峻而艱巨的任務。
2009年12月9日
相關閱讀:
問責館長范迪安:中國美術館展覽是否構成大規(guī)模嚴重侵權事件
【編輯:海英】